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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2月1日起多区全面禁用的重大通知!
浏览:31477    刷新:2023-11-28 02:56
最近逛菜市场的朋友可能会注意到,许多摊位上的生鲜食品在灯光的照射下看起来色泽艳丽,但一旦购买回家后却很快失去了新鲜感,这让人不禁怀疑自己的判断。针对这种情况,官方出台了相关规定,并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生鲜灯作为照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摊主须保持销售场所的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防止交叉污染。同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此外,办法还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从而提高产品的品质与新鲜度。
“生鲜灯”被用作一种让食物看起来更加新鲜美味的照明灯具。在其照明下,肉类颜色更加红润,水果和蔬菜的色泽也更加鲜明。然而,在自然光线下,这些食物的颜色可能会有所不同。尽管这些生鲜灯可以吸引顾客的注意,但事实上它们无法改变食物的本质,也无法延长食物的保鲜期。相反,它们可能掩盖食物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西安的一些区县也发布了类似的规定,自12月1日起生鲜灯将被禁止使用。最新通知:禁止使用“生鲜灯”,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要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停止使用“生鲜灯”,并进行改造和更换,以确保新规定的及时落实。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高新区分局通过专题培训和集中学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深入到各农贸市场、超市、果蔬店、肉食店等经营场所,广泛开展宣传和排查。他们还发布和张贴了《关掉“美颜”,诚信经营,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积极开展禁用“生鲜灯”全面施行前的过渡引导工作。另一方面,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近日走进辖区的生鲜店、菜店和超市,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商户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向销售者发放了《关掉“美颜”,诚信经营,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并要求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更换禁用的“生鲜灯”,以杜绝利用灯光为产品“美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将深入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果蔬店、肉食店等经营场所,广泛开展宣传和排查,以引导各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停止使用“生鲜灯”。根据新的《办法》,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在施行后若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而言,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若拒不改正,将面临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因此,若消费者发现商家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醒大家,2023年12月1日后,发现使用“生鲜灯”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这一消息由高新市场监管、今朝长安、灞桥市场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希望大家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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